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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中学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中学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8号罪犯张中学,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中学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张中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5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罪犯张中学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罪犯张中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中学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