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许杏花与朱煜宇、管玉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杏花,朱煜宇,管玉国,陈林军,陈燕,朱云香,蔡霞,管德方,丹阳市奥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涵拓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镇铭逸五金塑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307号原告许杏花。被告朱煜宇。被告管玉国。被告陈林军。被告陈燕。被告朱云香。被告蔡霞。被告管德方。被告丹阳市奥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丰裕村7组。法定代表人蔡霞。被告丹阳市涵拓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飞达村。法定代表人陈林军。被告丹阳市埤城镇铭逸五金塑料厂,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大孙家**号。法定代表人朱煜宇。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杏花与被告朱煜宇、管玉国、陈林军、陈燕、朱云香、蔡霞、管德方、丹阳市奥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涵拓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镇铭逸五金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杏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煜宇、管玉国、陈林军、陈燕、朱云香、蔡霞、管德方、丹阳市奥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涵拓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镇铭逸五金塑料厂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