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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与欧春林供应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欧春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53号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2号银生花园。组织机构代码L1971629-8。负责人(经营者)洪志良,男,1962年出生。被告欧春林,男,198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诉被告欧春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欧春林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