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江市人民政府与王成仁房屋征收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人民政府,王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6号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宝芳,系临江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勇,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廷春,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被申请人:王成仁,男,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临政房征补(2014)22号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成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成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的临政房征补(201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袁秋林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