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洲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符德志与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德志,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符德志,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白水湖电排站,组织机构代码:68092749-0。法定代表人:王向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海泉,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德志诉被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谭国贤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