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爱珠、陈XX与陈XX、马福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珠,陈XX,马福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陈爱珠,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芬明。被告陈XX,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宝法。被告马福荣,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珠诉被告陈XX、马福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珠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陈爱珠负担。审 判 长 徐春伟审 判 员 徐露熙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