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馨与被告刘飞虎、孟祥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刘飞虎,孟祥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王馨委托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飞虎被告孟祥娇。系被告刘飞虎之妻。二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馨与被告刘飞虎、孟祥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馨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馨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旖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