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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保宏与被告高德明、谷明艳、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宏,高德明,谷明艳,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郭保宏,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陈晓明、黄素玲,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谷明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鲁能方大商贸城9号。法定代表人谷明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宏与被告高德明、谷明艳、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