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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周龙江,郑千,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贺洪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07-1号原告: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永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丰,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贺某某,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军,乌鲁木齐市圣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文明,乌鲁木齐市圣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滨州市鹿城区。被告: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及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及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某某及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海泰棉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某及巴州天骄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丁勇审判员  谢彬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