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龙洙与金英今、李昌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洙,金英今,李昌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龙洙,男,朝鲜族,现住和龙市。被告:金英今,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李昌权,男,朝鲜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洙诉被告金英今、李昌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洙负担。审 判 长  金光日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