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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范某某,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范某某150元。审 判 长 :谢瑞桥审 判 员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赵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