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运云,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4年4月,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双方分���2年以上,并提交深圳市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证明》内容为:“经调查确认,我小区南山区世界花园海华居业主杨某甲自2014年7月开始,居住在深圳市世界花园海华居bc,属实。特此证明,南山区世界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准许证人杨某乙出庭作证。证人杨某乙称其系原告弟弟,原告自2014年7月开始在证人家居住。原告称被告目前住在原告婚前购买的房产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海华居内,原告提交了房产认购书、房产证予以证明。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称分别于2015年1月2日用qq给原告发了一封信,5月8日用qq和手机给原告发了信息及短信。原告称已将被告所有的信息都屏蔽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房产认购书、房产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但本案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产生矛盾等原因,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许后,被告称曾与原告沟通,但原告称已将被告所发的信息予以屏蔽,因此两人感情未能好转,亦未在一起生活。结合双方已分居的事实,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邓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杨某甲预交,不退,被告邓某将应负之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杨某甲。上诉人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许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和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目前的问题根本不是感情问题,而是家庭财产问题。双方因房产证加名这一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该问题可化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就约定财产共有,上诉人于是要求在现住所房产证上加名,被上诉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双方矛盾因此而起,至今尚未解决。双方只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遗憾的是,被上诉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想一离了之。双方夫妻感情一时没有好转,不意味着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不会好转,被上诉人急需深刻反省。被上诉人杨某甲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矛盾,双方因上诉人要求在被上诉人婚前购买的南山区世界花园海华居房屋房产证登记其为所有权人而争执不断,夫妻关系并不稳定。被上诉人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无改善。被上诉人自2014年7月开始未在深圳市世界花园海华居居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处于分居状态。据上诉人陈述,其多次发信息试图与被上诉人沟通,但被上诉人均拒绝接收。根据上述事实可确定被上诉人已无与上诉人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上诉人要求与上诉人离婚,该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准许。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