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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范学勇、盖志南与李山水、李魁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976号原告范学勇,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盖志南,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昱、康嘉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山水,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李魁龙,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第三人李美,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学勇、盖志南与被告李山水、李魁龙、第三人李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学勇、盖志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山水、李魁龙、第三人李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学勇、盖志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勇、盖志南撤回对被告李山水、李魁龙、第三人李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学勇、盖志南负担。审判员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