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侠诉蒋家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侠,蒋家魁,姬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吴侠,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家魁,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姬翔,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侠诉被告姬翔、蒋家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