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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金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龙井市芳韵亚麻编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金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龙井市芳韵亚麻编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德民,经理。被执行人龙井市芳韵亚麻编织厂。法定代表人马丽芳,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龙井市芳韵亚麻编织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龙井市芳韵亚麻编织厂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现被执行人龙井市芳韵亚麻编织厂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