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旭东与朱长海、王春梅、缪玉芳、宋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东,朱长海,王春梅,缪玉芳,宋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98-1号原告:郑旭东被告:朱长海被告:王春梅被告:缪玉芳被告:宋玉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旭东与被告朱长海、王春梅、缪玉芳、宋玉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旭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提出解除对被告朱长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长海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