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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旭东与朱长海、王春梅、缪玉芳、宋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东,朱长海,王春梅,缪玉芳,宋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98-1号原告:郑旭东被告:朱长海被告:王春梅被告:缪玉芳被告:宋玉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旭东与被告朱长海、王春梅、缪玉芳、宋玉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旭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提出解除对被告朱长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长海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