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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彭斌、刘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陈志勇,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斌,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木,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志勇与被申请人彭斌、刘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斌、刘木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斌、刘木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志勇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筱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