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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4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元耀诉韩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耀,韩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40866号原告曹元耀,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翠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洋,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元耀(下称原告)与被告韩洋(下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44元,由原告曹元耀负担3972元(已交纳,余款397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曹元耀)。审 判 长  杨 兵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