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4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元耀诉韩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耀,韩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40866号原告曹元耀,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翠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洋,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元耀(下称原告)与被告韩洋(下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44元,由原告曹元耀负担3972元(已交纳,余款397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曹元耀)。审 判 长 杨 兵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