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明某。委托代理人李友凡,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陶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