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友强、梅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友强,梅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站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言辉,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友强,男,1973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梅苑,女,1977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市碧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友强、梅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芸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