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成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磊与王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王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孙磊,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振文,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