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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纯贵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10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范纯贵,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乐佳房D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纯贵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住房���积金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