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叶城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3月,我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0年10月28日在贵州清镇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5日生育女儿杨xx。因婚前缺乏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渐渐性格不合,被告在外赌博,我们长期争吵生活,甚至打架。2012年10月被告说要外出干活,自此再没有音讯,我跟他联系过,但联系不上。因被告不尽夫妻义务,离家长达2年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认为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我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0年10月28日在贵州清镇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5日生育女儿杨xx。因婚前缺乏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渐渐性格不合,被告在外赌博,双方产生矛盾,长期争吵、打架生活,2012年10月被告称要外出干活,自此再没有音讯,至今去向不明。因被告不尽夫妻义务,离家长达2年之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故诉至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2010年10月28日贵州清镇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1份(原件),证实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原告户籍管辖系叶城县公安局吐古其派出所及原告户籍基本信息。原告提交:2015年3月12日叶城县叶城县公安局吐古其派出所证明1份(原件),证实2010年10月间被告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已达2年之久事实。4、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爱互敬,共同维系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被告赌博、双方性格等差异,双方长期争吵、打架生活,造成夫妻双方感情产生裂痕。2010年10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二年多,至今没有音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8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存审 判 员 董 俊人民陪审员 雷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