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申请段德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段德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申请执行段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769007.40元,利息82383.77元,共计人民币851391.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德金位于瑞丽市合作区人民路弄恩温泉旁有房地产一宗。因本案被执行人段德金系另案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德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宗房地产已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但因无人竞买流拍后作价1749236元交付德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对该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德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折价款项1749236元中,优先偿还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到期债务共计851391.17元”。现本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债权已得到满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1661并同意承担本案执行费108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瑞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诗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