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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16号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洞港泾村。法定代表人蔡丽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校江,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19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