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宝文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文,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590号原告王宝文。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申屠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文诉被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翁成方审 判 员 钱 展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舟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