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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书香与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香,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赵书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加红,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炳勇,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德俊,经理。原告赵书香与被告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书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