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书香与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香,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赵书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加红,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炳勇,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德俊,经理。原告赵书香与被告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天兴燃料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书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