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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x诉被告焦x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x,焦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李xxx被告焦xxx原告李xxx诉被告焦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出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4月12日生男孩李xx甲。同年9月被告出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及调查笔录在案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有子女,但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两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并抚养孩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x与被告焦xxx离婚;二、孩子李xx甲由原告李xxx抚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焦xxx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继宏人民陪审员  韩学誉人民陪审员  李忠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潭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