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雷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雷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雷贇,女,生于1975年6月29日,汉族,四川南江人,无业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斌(系雷贇之夫),男,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72.00元,减半收取3436.00元,由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青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人民陪审员 陈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雅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