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