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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巧锋与谢延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锋,谢延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林巧锋,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延续,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锋与被告谢延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巧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巧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巧锋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