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晓晴与柴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晴,柴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赵晓晴。被告: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晴诉被告柴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晴撤回对柴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凤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