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晓晴与柴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晴,柴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赵晓晴。被告: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晴诉被告柴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晴撤回对柴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凤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