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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乐胜利诉钟积信、陈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胜利,钟积信,陈晓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乐胜利被告钟积信被告陈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胜利与被告钟积信、陈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胜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胜利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乐胜利承担。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