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李阳、李亚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李亚峰,代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李亚峰,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执行人代西君,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山区××时代花园××楼××单元××室房产××房产,因该案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亚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兰山区冠盟时代花园××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