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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高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