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军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武汉钢洲花园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71号原告:郭军。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武汉钢洲花园店。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40号(青山友谊大道建二路口)。负责人:杨芬。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62号。法定代表人:石展。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武汉钢洲花园店、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5年8月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军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