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小红,易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小红,易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90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傅小红。被告易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小红、易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