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钮仁华与扬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仁华,扬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钮仁华。被告扬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扬州市润扬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永,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钮仁华与被告扬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钮仁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仁华负担。审 判 长 姜 俊代理审判员 焦立颖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振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