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钮仁华与扬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仁华,扬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钮仁华。被告扬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扬州市润扬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永,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钮仁华与被告扬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钮仁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仁华负担。审 判 长  姜 俊代理审判员  焦立颖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振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