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荣宝与樊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宝,樊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07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宝,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樊金奎,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张荣宝与樊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荣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樊金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