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郭立玲、李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友,郭立玲,李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石志友,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郭立玲,女,57岁,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李树杰,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1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用被本院冻结的存款偿还原告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树杰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