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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郭立玲、李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友,郭立玲,李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石志友,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郭立玲,女,57岁,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李树杰,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1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用被本院冻结的存款偿还原告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树杰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