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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建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伟,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太原市。2013年12月1日因盗窃罪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建伟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加速度”网吧上班期间,趁网吧老板李某不在时,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500元左右、收银台电脑上充电的三星W2013白金版翻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00元),并将网吧Q币充值平台的1100个Q币(价值人民币1061.5元)充值至其本人的QQ号×××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郭建伟将盗窃所得现金已挥霍,Q币玩游戏用光,三星W2013手机遗失。并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郭建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建伟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加速度”网吧上班期间,于2015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趁网吧老板李某不在时,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500元左右、收银台电脑上充电的三星W2013白金版翻盖手机一部(评估价值人民币4100元),并将网吧Q币充值平台的1100个Q币(价值人民币1061.5元)充值至其本人的QQ号×××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郭建伟将盗窃所得现金挥霍,Q币玩游戏用光,三星W2013手机遗失。另查明,被告人郭建伟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建伟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其在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给”加速度”网吧当收银员时,趁网吧老板不注意,盗窃吧台内1000余元现金、一部手机,并给自己的QQ账号内充值1100个Q币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月29日凌晨,在其网吧内当收银的郭建伟趁其不备盗窃吧台内1500元左右的现金、放在吧台充电的三星手机一部,并通过Q币充值平台给×××的QQ号充值1100个Q币的事实。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所附的监控和单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某处接受视频资料三段、Q币销售记录一张及收据一张,用以证实被告人郭建伟的作案过程,以及证实郭建伟充值1100元Q币和三星手机购价10936元的事实。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三星W2013白金版翻盖手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100元的事实。5、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郭建伟对盗窃财物的地点进行指认并由公安机关拍照取证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建伟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建伟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有劣迹的事实。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郭建伟样本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与吗啡结果均呈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建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郭建伟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郭建伟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