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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