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