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立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世和、王荣芬、祁德山、孟祥云、刘铁海、周模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世和,王荣芬,祁德山,孟祥云,刘铁海,周模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立民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世和,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荣芬,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祁德山,男,193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祥云,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铁海,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模发,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模发,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世和、王荣芬、祁德山、孟祥云、刘铁海、周模发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世和、王荣芬、祁德山、孟祥云、刘铁海、周模发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世和、王荣芬、祁德山、孟祥云、刘铁海、周模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世和、王荣芬、祁德山、孟祥云、刘铁海、周模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昕代理审判员 张靖月代理审判员 付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