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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