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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桂仁与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仁,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仁,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杨海艳,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俊峰,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住所地:辽中县商业大厦*楼。经营者:王东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辽中县辽中镇。委托代理人:毕丽晶,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桂仁与被上诉人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瑷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和代理审判员张春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称,2014年6月17日,原告赵桂仁经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到被告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后厨一切事务,包括洗菜、和面、压面、包包子、饺子等全面店内工作。2014年8月23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在使用压面机时被压面机压伤右手,造成右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右手中指及指环末节毁损。原告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5日出院回家休养。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被告支付,其他费用均是由原告自己承担。事发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向辽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辽中县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辽中劳人仲字(2015)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依法向辽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辽中劳人仲字(2015)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赵桂仁于2014年6月17日经人介绍到被告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后厨一切事务,(包括洗菜、和面、压面、包包子、饺子)等工作。2014年8月23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在使用压面机时被压面机压伤右手,造成右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右手中指及指环末节毁损。后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5日出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被告方已支付,其他费用均是由原告自己承担。事发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辽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辽中县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辽中劳人仲字(2015)56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收到通知后,向该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被告信息证明、原告伤害后果证明病志、证人吴艳莉证言、被告单位发放的工作服、2014年辽中行初字2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当庭质证,该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但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应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界限是有法律依据的,故对原告的诉请,因法律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桂仁请求确认与被告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清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桂仁承担。宣判后,上诉人赵桂仁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不应只看文字的表面,立法本意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为我国退休制度的强制性,并不是无限制的用工,所以明确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而并非用来限制没有退休条件、无法退休的进城务工人员。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具体约束到的人群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不是一概而论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群。所以没有退休金的劳动者仍为劳动关系。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外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且辽中法院已有行政判例,且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辽中县百味源美食广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赵桂仁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当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查,上诉人于1963年6月9日出生,其于2014年6月17日到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桂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