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廖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廖诗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894-X。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自军,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160号附2号。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官山坡11号1单元2-3。被告廖诗敏,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廖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