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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蓟县自来水管理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蓟县自来水管理所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683号原告王铁军。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蓟县自来水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渔阳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达夫,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诉被告蓟县自来水管理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