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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彦民与李聪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彦民,李聪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216号申请人孙彦民。被申请人李聪豪。申请人孙彦民与被申请人李聪豪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聪豪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孙彦民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聪豪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彦民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