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瑞宝与谭玉美、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宝,谭玉美,黄震,黄朝年,黄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马瑞宝,个体户。被告:谭玉美(系已故黄庆庭之妻)。被告:黄震(系已故黄庆庭之子)。被告:黄朝年(系已故黄庆庭之父)。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莉芳。被告:黄莉芳(系已故黄庆庭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宝与被告谭玉美、黄震、黄朝年、黄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宝于2015年8月11日以借款人黄庆庭已去世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瑞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瑞宝负担。审判员  谭家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肆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