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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4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甲,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1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少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谭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甲于2000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名黎某乙,2005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名黎某丙。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黎某乙随被告生活,婚生女黎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甲于2000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名黎某乙,2005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名黎某丙。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证明、结婚登记资料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甲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清建 来源:百度“”